由于勞動關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勞動單位的用工責任異常沉重。因此許多單位試圖通過勞務派遣來降低自己的用工風險,但是勞務派遣制度本身受到人數比例、工作崗位“三性”以及同工同酬的多重限制。因此為了規避勞務派遣的各種限制及潛在的連帶責任風險,將一定的工作量外包確實是一個有效的途徑。
實施勞務外包,企業將集中資源到核心業務上, 勞務外包最大限度地發揮了企業有限資源的作用,加速了企業對外部環境的反應能力,促進企業集中有限的資源和能力,創建和保持長期競爭優勢,并能達到降低成本,實現企業輕資產經營的目的。
勞務外包本質上可以被定性為一種加工承攬,既承辦方以一定的工作成果對發包方承擔責任?,F行規范要求承包方具有獨立完成工作成果的生產資料,否則就可能被定性為以勞務外包的虛假形式來掩蓋非法勞務派遣的實質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勞務派遣轉型過程中勞務外包,尤其是崗位外包、勞務外包迅速增加,出現了大量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因此通過2015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五)》司法解釋草案第118條對真派遣假外包進行規范:“用人單位將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其他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雙方為勞務派遣關系:
(一)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發包方決定或控制;
(二)生產工具、原材料由發包方提供;
(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范圍與承包的業務沒有關系;
(四)其他符合勞務派遣的特征的情形。”所以,必須注意勞務派遣轉型業務外包的法律風險。
為了達到法定的要件同時降低承包方的成本,發包方完全可以將原有的工作場地及工作設備等生產資料以極低的價格出租給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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