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47號公告)對于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由于兩者概念相近,導致納稅人對此可能會有混淆,對文件規定容易產生誤解。本文對此分析如下:
一、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勞務派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因此,被派遣人員是勞務派遣企業的“人”,而不是用人單位的人。白話理解,就是勞務派遣公司花費成本費用養活員工,將員工派出去工作,掙得是“人”的錢。相對的,人力資源外包,掙的是“干活”的錢。
2、人力資源外包
人力資源外包,簡稱HRO.指企業根據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
人力資源外包屬于勞務外包的一種,與勞務派遣有本質的區別。
簡單理解,本應由客戶人力資源部門做的工作,比如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發放工資社保公積金等,但將這些工作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外包企業掙的是服務費用,其性質屬于經紀代理服務。
二、銷售額計算方式不同
1、勞務派遣: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為計稅銷售額。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勞務派遣公司以自己企業名義為員工辦理登記并繳納;
勞務派遣是從銷售額中扣除上述項目,即所謂的“差額征收”政策。
2、人力資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發包企業以自己名義為員工辦理社保公積金登記,但由人力資源外包企業代為發放。
人力資源外包銷售額中不包括上述項目,即其本身不構成銷售額。工資和社保公積金等是客戶負擔,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僅僅是代為繳納,所以其并不構成銷售額。所以,人力資源外包,不存在銷售額差額征收政策。
類似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銷售額的政策,銷售額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從上分析,勞務派遣企業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單位工作,掙得是人的錢;人力資源外包企業是承攬客戶單位的部分工作,掙得是“活”的錢,兩者概念不同,適用稅務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資源服務,后者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前者可以選擇銷售額差額征稅,后者無銷售額差額征稅,因其銷售額中本身就不含代為繳納的工資社保公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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