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F”商標注冊撤銷一案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2-15
申請人因第10967087號“CBF”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8101號決定,于2017年08月28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在2013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有效,申請人的撤銷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經調查,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沒有在指定商品上進行使用。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有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綜上,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查明案件事實,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調取了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撤銷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主體主體資格證明及公司網站資料; 2、相關產品實物、外包裝照片; 3、被申請人與廣州尼爾森市場研究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采購合同、銷售發(fā)票; 4、被申請人與南京網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訂貨確認單、銷售發(fā)票; 5、被申請人與深圳市通印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宣傳單訂購合同、宣傳單頁; 6、“CBF”品牌系列產品各地代理商的《授權證書》。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5月28日將上述證據材料隨同《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5月24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9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收銀機、衡器、攝像機、監(jiān)視器(計算機硬件)、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計算機器、條形碼讀出器、電腦軟件(錄制好的)、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視頻顯示屏”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至2023年9月6日。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疑虡司衷u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具體到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與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無關;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宣傳單訂購合同缺乏佐證,宣傳單頁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和市場投放情況,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實際使用;證據6中授權證書證據本身不能視為復審商標的商業(yè)使用。但根據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3、4產品采購合同、訂貨確認單及對應發(fā)票并結合證據2的使用照片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收款機、掃描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鑒于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收銀機、監(jiān)視器(計算機硬件)、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計算機器、條形碼讀出器、電腦軟件(錄制好的)”商品與實際使用的收款機、掃描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復審商標在“衡器、攝像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視頻顯示屏”商品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yè)使用,故復審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收銀機、監(jiān)視器(計算機硬件)、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計算機器、條形碼讀出器、電腦軟件(錄制好的)”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