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年“三雉雞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3-22
孫海年“三雉雞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110726號“三雉雞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品牌已與申請人形成一定聯(lián)系,相關公眾一看到該品牌就自然聯(lián)想到申請人,產(chǎn)生熟悉感和信賴感,該商品經(jīng)申請人推廣已經(jīng)獲得廣大消費者認可。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959419號"圖形"商標、第15897069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jù)打印件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圖形",其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以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經(jīng)其使用的申請商標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一、二的可注冊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10726號“三雉雞及圖”商標:
三雉雞
申請/注冊號:24110726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2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孫海年
商品/服務項目:自助餐館(4301)、茶館(4301)、咖啡館(4301)、餐廳(4301)、預訂臨時住所(4301)、酒吧服務(4301)、旅館預訂(4301)、餐館(4301)、飯店(4301)、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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