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繽紛生活館binfen LIFE+STYLE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10
“繽紛生活館binfen LIFE+STYLE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702473號“繽紛生活館binfen LIFE+STYL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其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5737243號“彬芬Binfen”商標、第6331193號“濱汾Binfen”商標、第6694514號“繽紛BINFEN”商標、第14713064號“繽紛生活BINFENSHENGHUO”商標、第1343595號“豊盛人生Life Style”商標、第3578212號“BinFENG”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并已與其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若被駁回將會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五、六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裝)、圍巾、皮帶(服飾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在該兩項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帽子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裝、帽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文字“繽紛”與引證商標一漢字“濱汾”,引證商標二、三顯著漢字“繽紛”文字構成相同或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并足以與引證商標二、三、四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裝)、圍巾、皮帶(服飾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702473號“繽紛生活館binfen LIFE+STYLE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3702473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21 國際分類:25類 服裝鞋帽
初審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6-07 專用權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請人:黃妙芬
商品/服務項目:圍巾(2511)、皮帶(服飾用)(2512)、手套(服裝)(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