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輪貝B”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9-03
“巴輪貝B”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919997號“巴輪貝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875968號圖形商標、第20924831號圖形商標、第4701310號“巴川及圖”商標、第210124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元素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證商標已經在類似服務上共存,說明申請商標亦應獲準初步審定。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版權登記及產品圖片作為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已被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予以駁回,該決定已生效。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在整體外觀、元素組成、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巴輪貝B”商標注冊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