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國沛能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賽文seven”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4-15
浙江國沛能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賽文seven”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44140號“賽文seve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743804號“7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41622號“7SEVEN-Q FOO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3450604號“e味水SEVEN FLAVOR WA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997528號“柒碗茶sev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創(chuàng)意來源、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經(jīng)商標局決定駁回其注冊申請,該決定已生效,其不構(gòu)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尚存一定區(qū)別,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賽文seven”,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識別部分之“7”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相近,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二者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二相混淆?!?/p>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344140號“賽文seven”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4414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6 國際分類:32類 啤酒飲料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浙江國沛能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無酒精飲料(3202)、無酒精果汁飲料(3202)、礦泉水配料(3203)、礦泉水(飲料)(3202)、飲料制作配料(3203)、汽水(3202)、純凈水(飲料)(3202)、奶茶(非奶為主)(3202)、蘇打水(3202)、啤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