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MBOO”與引證“豐竹BAMBOO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22
“BAMBOO”與引證“豐竹BAMBOO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10285號“BAMBO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申請人同意商標局關于申請商標與第15753557A號“豐竹BAMBO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駁回決定,同意駁回該部分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第23381566號“竹媽媽Bamboo moth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U盤證據(jù)):獲獎榮譽、企業(yè)變更備案通知書、宣傳推廣資料、銷售合同、產(chǎn)品資質(zhì)證明。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同意商標局關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駁回決定,同意駁回該部分類似服務,故商標局在“消防;火警報警器出租”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務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消防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特點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區(qū)別,未構成類似服務,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裝出租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特點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區(qū)別,未構成類似服務,故兩商標在此項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盜警報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家務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盜警報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家務服務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特點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BAMBOO”譯為“竹子”,與引證商標二主要識別部分之英文“Bamboo”字母構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二主要識別部分之中文“竹媽媽”在含義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二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