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S Restaurant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5
“TELES Restaurant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89480號“TELES Restauran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449236號“泰立TELE Tele”商標、第1483617號“泰麗TEL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作品登記證書;公司牌匾、門店照片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英文“TELES”與引證商標一英文“Tele”、引證商標二英文“TELE”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養(yǎng)老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并存,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與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