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楚記燒烤”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30
“新楚記燒烤”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154798號“新楚記燒烤”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892702號“楚記胖子鮮鱔CHUJI PANGZI XIANSHAN及圖”商標、第15385568號“新楚軒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一提起了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商標的申請。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其顯著性明顯,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門店照片及租賃合同、相關點評、網絡推廣資料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尚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商標的審理程序中。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中的“新楚記”與引證商標二中的“新楚軒”,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餐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備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二相混淆。另,鑒于申請商標的復審申請已被全部駁回,故引證商標一的審理結果對本案已不會發(fā)生實質性影響,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