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幫??萍加邢薰緢D形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柳州幫??萍加邢薰緢D形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40611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已具有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3037936號“橙意極物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58639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138163號“呈祥影視CHENG 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7947823號“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0072564號“從一塊蛋糕收獲一種生活THEC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8978394號“潔源理想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7138171號“呈祥影視 CHENG 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155780號“C2 OF CITY CHA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39178898號“大長安文旅DA CHANGAN CULTURE AND TOURIS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四現處于異議程序中。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經過一定設計的“C”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的圖形部分在視覺效果、構圖要素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狀態(tài)下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事管理咨詢;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tǒng)化;計算機數據錄入服務;商業(yè)審計;尋找贊助;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廣告、會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鑒于引證商標四的審理結果對本案無實質性影響,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我局不予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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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