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正大菠蘿豬”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9
正大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正大菠蘿豬”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544433號“正大菠蘿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528166號“正大廚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1717474號“正大健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注冊人已出具商標共存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注冊并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類別上。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商標共存同意書、百科百科詞條以及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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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豬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引證商標一、二的商標專用權人出具了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的同意書,但是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立法宗旨之一。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上,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提交的商標共存同意書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申請商標中含有“菠蘿”,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