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Note 9”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02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Note 9”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21]第0000213061號《關于第49488435號“Note 9”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12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被訴決定。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終477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第21202947號“和洽 NOT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的注冊已被撤銷并已發(fā)布公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第46939466號“not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若使用在“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認為其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來源主體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根據(jù)法院判決,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息送達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兩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聞傳送、電視播放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非類似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新聞傳送、電視播放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49488435號“Note 9”商標信息:商品/服務:新聞傳送; 電視播放; 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 在互聯(lián)網上提供數(shù)字音樂網站接入服務; 提供即時信息傳送服務; 聲音、視頻和信息傳送; 提供數(shù)據(jù)庫接入服務; 提供互聯(lián)網聊天室; 提供在線論壇; 視頻點播傳輸; 信息傳送; 移動電話通信; 通過視頻通信系統(tǒng)傳送信息; 數(shù)據(jù)流傳輸; 提供與全球計算機網絡的電信連接服務; 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 ,類似群:3801;3802;,申請/注冊號:49488435 ,申請日期:2020年09月04日,國際分類:38,申請人名稱(中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地址(中文):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二旗中路33號院6號樓6層00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