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俊程”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廣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俊程”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730955號“俊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837288號“俊呈畜牧”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巨大差別,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且多件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jīng)獲準注冊。申請商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舉證商標具體信息查詢單;2、公司招牌、服裝圖片。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物屠宰”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剝制加工”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標獲準注冊之情形與本案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且具體情況不同,不足以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3730955號“俊程”商標:
申請/注冊號:63730955 商標申請日期:2022-04-01 國際分類:40類 材料加工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廣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食物熏制(4008)、食品加工(4008)、食物防腐處理(4008)、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4008)、食物冷凍(4008)、動物屠宰(4009)、剝制加工(4009)、屠宰(4009)、超低溫冷凍服務(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