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與“impulse及圖”商標近似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0
圖形與“impulse及圖”商標近似駁回復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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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第2434617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723145號“impul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圖形設計、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存在。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飲料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無酒精飲料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中顯著標識之一的圖形相比較,在構圖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注冊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p>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在先獲準注冊的商標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同時,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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