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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訴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4-02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許民初字第203號原告(反訴被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李金華,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許民初字第203號

原告(反訴被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金華,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金平,該公司董事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玉靜,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原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受理后與本訴合并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華,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玉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國內(nèi)知名的酒店管理集團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隸屬于河南省政府接待辦,在省內(nèi)外經(jīng)營管理著數(shù)十家高端酒店,在行業(yè)內(nèi)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4年4月28日、7月21日,河南中州賓館在國家商標局分別注冊了“中州國際”文字、變形“中”字圖形以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注冊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為3310762、3310755、3310758,核定服務項目為: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餐館;旅游房屋出租;會議室出租等。2005年3月11日,原告與河南省中州賓館簽訂了“注冊商標使用權許可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中州賓館將其擁有所有權的上述注冊商標使用權許可原告使用,該商標由原告在自己管理的酒店上專有使用,除原告外,任何第三方未經(jīng)許可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并授權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予以打擊。此后,原告在國內(nèi)多個省市對名下經(jīng)營管理的數(shù)十家酒店以“中州國際”的名義統(tǒng)一冠名.經(jīng)多年的經(jīng)營“中州國際”已經(jīng)成為國內(nèi)高端酒店的知名品牌之一,其“中州國際”文字及變形“中”字圖形商標在國內(nèi)取得了較大的品牌知名度.原告也發(fā)展成為我國中西部地區(qū)酒店管理行業(yè)的領軍企業(yè),是國內(nèi)知名的酒店管理集團之一。2009年1月5日,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開辦的酒店提供管理服務.被告酒店正式開業(yè)后,應根據(jù)酒店月度收入總金額的2%向原告支付基本管理費:合同還約定如雙方不再合作,則被告酒店應在3個月的過渡期滿后,不得再使用印有原告“中州國際”標識的棉織品、印刷品.亦不得再使用原告的商標及服務標識。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派出管理團隊為被告酒店提供前期服務。2009年7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平出資5240萬元注冊了“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用于經(jīng)營該酒店。并將其名下酒店正式冠名為“禹州市開元中州國際飯店”。為體現(xiàn)“中州國際”的高端形象.被告在酒店大堂及其宣傳品、酒店房間內(nèi)的印刷品、棉織品上全部印刷上含有“中州國際”文字、變形“中”字圖形以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的商標圖案。同時,原告依約定派出管理人員為被告的酒店提供了管理服務。2012年8月底,因兩被告一直未支付管理費,原、被告雙方不再合作,原告撤出了管理人員。此后,被告在3個月的過渡期滿后,未經(jīng)原告的許可,仍然使用“中州國際”商標標識繼續(xù)經(jīng)營至今。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撤除相關商標標識,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被告在《委托管理合同》終止后,未經(jīng)原告的同意仍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其侵權行為及虛假宣傳不僅誤導了廣大消費者,而且給原告的經(jīng)營管理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品牌推廣,造成了原告極大的經(jīng)濟損失。綜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取消其名下酒店的“中州國際”字樣,變更其企業(yè)名稱中的“中州國際”稱謂,停止使用并銷毀飯店內(nèi)印有原告商標的印刷品、棉織品及其他物品,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本案公證費、律師代理費及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辯稱,因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標是基于雙方存在酒店委托管理合同關系,所以對本案的審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而被告仍在使用原告的商標與原告的違約行為有直接關系,首先原告在酒店委托合同沒有到期而且未經(jīng)協(xié)商解除的情況下擅自撤走了管理人員,一方面給被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另一方面致使原告為被告購置的大量物資折舊期增長,使被告在過渡期內(nèi)根本無法用完;另外因為原告在管理期間未盡管理義務,沒有制定科學管理的物料采購計劃,才導致帶有原告商標的印刷品、棉紡品才在被告?zhèn)}庫大量堆積,因此在原告存在上述違約行為情況下,被告繼續(xù)使用上述物品是為了按照合同約定當一方違約時一方采取正確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所以被告在主觀上并沒有侵權的故意;被告禹州市開元中州國際飯店有限公司已對企業(yè)名稱進行了工商變更,其酒店大堂以及外部裝修中的相關圖形及字樣已不再使用,原告訴狀中說的立即停止使用已不存在,考慮到被告使用原告商標的性質(zhì)及時間和主觀故意和后果等因素,所以對于原告提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反訴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原告與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前合同關系以及被告違約的情況。

第二組:三份商標注冊證。證明,原告使用的中州國際的商標已經(jīng)經(jīng)過注冊。 

第三組:原告與河南省中州賓館簽訂注冊商標使用權許可協(xié)議。證明:原告擁有中州國際以及中英文的圖形的專有使用權,可以以原告的名義對該商標的侵權行為進行訴訟

第四組:鄭州二七公證處出具的(2014)鄭二證經(jīng)字第11號公證書。證明:2014年2月我公司人員到被告開元國際飯店保全的證據(jù),證明開元國際飯店在2014年2月以前從外到內(nèi)依然在使用原告的商標;

第五組:三份中國銀行的轉賬專用憑證。證明:被告一直都是違約,不按時支付原告的管理費。截止到2012年的9月到10月份就開始沒有付管理費了。

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針對原告出示的證據(jù)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為:對第一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合同只是雙方存在委托關系,但是不能證明被告違約;第二組和第三組如果法院核實過的話沒有異議;第四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公證書僅僅是對客觀事實的一個固定,并不能探究事實存在的內(nèi)部因果關系,只證實了在公證書制定的時間被告對原告商標,但是不能因此認定這種使用就是侵權,因為雙方之前存在了委托關系;對第五組證據(jù),該證據(jù)也是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定,因為根據(jù)被告匯款明細被告在2010年7月份開始就是3個月支付一次原告管理費,原告對這種支付形式已經(jīng)默認,所以原告當庭出具的2012年10月份證明三個月支付一次說被告違約不應當被采納。

本院對原告(反訴被告)出示的證據(jù)經(jīng)審查后認為,原告出示的第一、二、三、四、五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反訴稱, 2009年1月5日,反訴人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反訴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反訴人為反訴人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提供管理務,合同約定管理期限為三年,在此期間反訴人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反訴人專有的商標或服務標志進行業(yè)務宣傳推廣工作和日常經(jīng)營活動。同時約定被反訴人派出的管理人員為反訴人制定采購計劃和標準,對運營設備及物料提出指定性購置方案等。后反訴人根據(jù)被反訴人指示進行酒店裝修工作,并根據(jù)其要求購置印有“中州國際”字樣、變形“中”字圖形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的印刷品、棉織品等物料。2010年5月17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將上述《委托管理合同》中的經(jīng)營管理期限調(diào)整為自反訴人向被反訴人首次繳納管理費的月份開始計算,結束日期自動向后延續(xù)。2010年5月17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將上述《委托管理合同》中的經(jīng)營期限調(diào)整為自反訴人向被反訴人首次繳納管理費的月份開始計算,結束日期自動向后延續(xù)。2010年6月7日,反訴人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首次向被反訴人支付管理費。2012年8月底,被反訴人未與反訴人協(xié)商,在合同履行期內(nèi)擅自撤出了管理人員,致使上訴人的管理和經(jīng)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同時,反訴人雖將企業(yè)名稱由“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變更為“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但因被反訴人在對反訴人的經(jīng)營管理期問未制定科學、合理的物料采購計劃,導致反訴人倉庫至今存放大量印有“中州國際”字樣、變形“中”字圖形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的印刷品、棉織品等物料無法處理,若將其全部銷毀,將給上訴人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造成極大的經(jīng)濟損失。綜上,被反訴人的違約行為已經(jīng)給反訴人造成損失,反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反訴,要求被反訴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給反訴人造成的損失。故請求:1、依法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萬元;2、本案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針對被告的反訴狀發(fā)表答辯意見為,被告請求賠償5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jù),我方不存在違約,從雙方簽訂合同以后,原告就派駐工作人員到被告的酒店進行開業(yè)前指導以及開業(yè)后的管理,嚴格在履行合同,不存在擅自撤出管理人員,因為原告撤出管理人員是因為被告的違約,因為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管理費,從2010年7月開始到2012年近兩年時間里都不按時支付管理費,被告存放的帶有中州字樣的物品不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不存在違約。

被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為支持自已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1、企業(yè)基本情況信息;2、變更信息;3、被告近期的照片一組三張。證明:被告已經(jīng)通過工商變更登記對公司名稱進行了變更,在酒店裝修以及酒店大堂內(nèi)部都已經(jīng)停止使用帶有原告商標的字樣,實際上已停止了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

第二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補充合同各一份;2010年6月7日和2012年10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費的憑證兩份,證明:雙方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應當自2010年6月7日開始至2013年6月7日結束,原告在2012年9月份未經(jīng)協(xié)商就撤走管理人員屬違約行為

第三組:1、購銷合同一套及證明四份;2、照片一組,證明:原告在對被告管理服務期間購置了大量具有原告商標的印刷品、棉織品以及其他物品。上述物品至今在被告?zhèn)}庫內(nèi)大量堆積,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

 原告(反訴被告)針對被告出示的證據(jù)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為,對第一組,企業(yè)基本信息無異議,變更信息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變更信息證明了被告名稱的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到2014年7月29日,對于三張照片也有異議,三張照片沒有日期,酒店外面什么也沒有,證明不了是被告的酒店和什么時候拍攝的;對第二組,委托管理合同無異議,補充合同有異議,該補充合同我們沒有見過,我們之前與被告開元建材公司簽訂的正式合同是開元公司用其合同專用章蓋的,法人叫李新立,而該補充合同的章是開元建材公司的全稱章,而且法人與原合同的法人不符,對補充合同我們不予認可;2010年6月7日的憑證顯示的是付管理費,但沒有顯示是幾個月的,我們認為該憑證是支付5月份的,對證明合同期限是有異議,被告提供的6月7日憑證后面有一份證據(jù)是4月份管理費提請報告單,證明被告不是從2010年6月份才開始交管理費,所以合同期限也不是從2010年6月7日到2013年6月7日;10月24日和我們剛才提供的是一樣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在2012年10月底才支付我們7、8、9三個月的管理費,其實就是證明了拖欠我們管理費的情況;對第三組,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第七頁最后一行第六小項管理公司權利義務,所以這些購銷合同如果是在原告管理期間簽訂的,也是原告提出標準和計劃由酒店自行審核自行采購,原告不具備直接采購的權利;所有的合同都是以被告的名義與加工方簽訂的,沒有一個合同是原告親自簽訂的,當時2009年清單上購置的數(shù)量并不多,說明原告提交的計劃是科學合理的也是被被告采納的,照片不能說明什么問題,只照到了紙箱的外部,不能證明是被告?zhèn)}庫存放的物品,被告提供的照片也證明了被告侵權的事實,手提袋上仍然是原告的商標,這些照片也不能證明被告是什么時間采購的,倉庫的東西都是易耗品,這不能證明是以前采購的,被告提供的餐具的照片也是證明了被告仍在侵權使用原告的商標。

本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質(zhì)證意見,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反訴被告)中州國際是一家酒店管理集團公司。2004年4月28日、7月21日,河南省中州賓館在國家商標局分別注冊了“中州國際”文字、變形中字圖形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注冊商標,注冊號分別為3310762、3310755、3310758核定服務項目為: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餐館等。2005年3月11日,原告與河南省中州賓館簽訂了“注冊商標使用權許可協(xié)議”,原告獲得了排他使用權,除原告外,任何第三方未經(jīng)許可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并授權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予以打擊。2009年1月5日,原告(反訴被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禹州市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開辦的酒店提供管理服務,經(jīng)營期限從酒店開業(yè)日期始,為期三年。中州國際負責開業(yè)前籌備工作,關于原告的管理費,合同約定,酒店開業(yè)后的管理費分為基本管理費和獎勵管理費,從酒店營業(yè)后的第7個月開始收取,基本管理費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10日前匯入管理公司指定賬戶,按酒店總收入的百分之二計提,原告為被告方制定采購計劃和標準,具體采購實施由酒店招標采購小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預算外采購應事先報委托方批準。關于商標及服務標志,合同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雙方同意酒店可用管理公司專用的商標或服務標志進行業(yè)務宣傳推廣工作和日常經(jīng)營活動。原告同意將酒店冠名為“中州國際飯店”。同時酒店的一切客用棉織品印有“中州國際飯店“標志,印刷品及名片可顯示中州國際商標標識。管理合同結束后,可以續(xù)簽管理合同或簽署特許經(jīng)營權合同,繼續(xù)使用“中州國際飯店”標志。若雙方不在合作,被告同意酒店名稱不再使用“中州國際”名字及其標識。同時,印有管理公司標志的酒店一切客用棉織品、印刷品及工作人員的名片應在3個月過渡期后停止使用。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后,酒店不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標及服務標志。合同另約定,業(yè)主方(被告)不能按時支付管理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管理公司有權書面通知業(yè)主方終止本合同。

2010年5月17日,被告(反訴原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公司與原告(反訴被告)中州國際就雙方經(jīng)營指標考核辦法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主要內(nèi)容有:1、按年度營業(yè)收入實際完成數(shù)提取管理費,按經(jīng)營利潤完成比率支付管理費;2、甲方(禹州新型建材)按月預先支付基本管理費。(1)1-9月份,暫按當月實際營業(yè)收入的2%提取基本管理費。(2)每年第四季度的基本管理綱在統(tǒng)籌全年經(jīng)營利潤完成比率后,按以上計算方法將剩余部分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個月15日前一次結清。3、年終統(tǒng)算時,按提取管理費和完成任務的比率統(tǒng)一結算,管理費和實際完成任務提取的數(shù)額相加,按補充協(xié)議的規(guī)定,多退少補。4、雙方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調(diào)整為自甲方向首次繳納管理費的月份開始計算,結束日期自動向后延續(xù)。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反訴被告)中州國際既派管理團隊進入被告(反訴原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開辦的禹州開元國際飯店管理經(jīng)營,為被告酒店正常開展業(yè)務按合同約事實上制訂了必須物料的采購計劃,但具體采購是由禹州開元酒店的實際開辦人完成。2010年6月7日,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禹州開元酒店向原告(反訴被告)中州國際匯款23716元人民幣,標明系付管理費,按照雙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雙方合同期限順延至2010年6月7日-2013年6月6日。雙方正式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和《補充合同》有關內(nèi)容。2012年5月2日、2012年8月13日、2012年10月24日,票據(jù)顯示被告(禹州開元國際飯店)向原告(中州國際酒店)支付2012年度1-3、4-6、7-9月份管理費。2012年9月,原告中州國際以被告禹州新型建材、禹州開元國際飯店不及時向原告支付管理費為由,撤走了在被告禹州開元國際飯店的管理團隊,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補充合同》不再履行。2014年2月15日,原告中州國際委托代理人高文偉在鄭州二七區(qū)公證處工作人員吳磊陪同下,高文偉以普通顧客的身份入住禹州開元飯店,并對酒店物品的商品使用情況進行了拍照,鄭州市二七區(qū)公證處對此證據(jù)保全行為予以公證,并出具(2014)鄭二證經(jīng)字第11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截止2014年2月15日禹州開元國際飯店仍使用原告(中州國際)的商標標識,其所用酒店物品均有中州國際飯店的名稱,“變形”中字圖案及英文ZHONGZHOUINTERNATIONAL商標標識。

根據(jù)雙方訴辯意見并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誰存在違約行為;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3、雙方的損失具體數(shù)額應是多少。

 關于第一個焦點,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自愿平等達成的合同,應誠實、認真、積極地履行,原告依約積極履行了酒店管理義務,根據(jù)雙方證據(jù)顯示,2012年5月2日、2012年8月13日、2012年10月24日,被告(禹州開元國際飯店)是每三個月向原告(中州國際酒店)支付2012年度1-3、4-6、7-9月份管理費。根據(jù)《委托管理合同》和《補充合同》的約定,管理費應是每月支付。據(jù)此,被告雖然也支付了原告管理經(jīng)營中的管理費,但履行方式不適當,構成履行方式不適當?shù)倪`約,被告的行為構成一般性違約。因被告違約在先,根據(jù)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如一方不能按時支付管理費及管理公司派出人員工資,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故原告有權依約終止雙方的委托管理合同。

關于第二個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第3310762號、第3310755號、第3310758號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河南中州賓館的授權,本案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nèi)進行維權并獲取賠償。本案中,被告在雙方實際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三個月過渡期滿后,未與原告或他權利人簽訂許可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得該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仍然使用原告和注冊商標使用權,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第三個焦點。雖原告訴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萬元,但沒有具體的標準和依據(jù),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被告因此獲得的利潤,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及被告違約的程度及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第㈠項、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3310762號、第3310755號、第3310758號注冊商標及與該注冊商標文字或圖形部分相同的文字和圖形的行為;

二、被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河南中州國際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負擔7000元,被告(反訴原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反訴費44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禹州開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開元國際飯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宋世旭

                     審判員尤薇

                     代理審判員秦東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楊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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