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琪第51548294號“復古藏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30
楊琪第51548294號“復古藏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2年03月14日對第51548294號“復古藏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624344號“復古”商標、第43685670號“復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三、爭議商標將會導致消費者將其與申請人產生聯系從而誤認爭議商標的商品是由申請人提供或由申請人授權提供,若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勢必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使用在同一類的商品項目上,但是并不侵犯引證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三、被申請人誠信經營,申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惡意,阻礙被申請人的市場發(fā)展規(guī)劃,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并主張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請注冊,經我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第1756期(2021年8月21日)《商標公告》上?,F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F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并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復古”,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情形。
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我局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且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故對于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單獨評述。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鑒于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故對于申請人上述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1548294號“復古藏龍”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51548294 商標申請日期:2020-11-24 國際分類:33類 酒
初審公告日期:2021-05-20 注冊公告日期:2021-08-21 專用權期限:2021-08-21至2031-08-20
申請人:山西杏花國賓酒業(yè)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燒酒(3301)、食用酒精(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烈酒(飲料)(3301)、白酒(3301)、黃酒(3301)、米酒(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