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魯班坊木業(yè)有限公司“魯班坊”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11-20
深圳魯班坊木業(yè)有限公司“魯班坊”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34649號“魯班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商標局駁回時所引證的第8800997號“魯班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12292號“魯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84464號“魯班BOK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362321號“魯班全木主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3471732號“魯班世家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4728385號“魯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整體外觀、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差別明顯,且指定使用的服務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已對申請商標花費大量的精力、財力,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若被駁回,將造成浪費。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藝品;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畫框;展示板;家養(yǎng)寵物窩;非金屬制身份鑒別手環(huán);骨灰盒;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墊枕”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像框;家具;枕頭;鏡子(玻璃鏡);棺材;布告牌”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魯班坊”與引證商標一“魯班坊”相同,同時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六“魯班”,與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均含有顯著認讀文字“魯班”,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guān)公眾認為其間存有某種密切聯(lián)系,從而造成相關(guān)公眾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分別構(gòu)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經(jīng)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一至六的可注冊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34649號“魯班坊”商標:
魯班坊
申請/注冊號:2403464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9 國際分類:20類 家具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深圳魯班坊木業(yè)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竹木工藝品(2005)、非金屬制身份鑒別手環(huán)(2010)、墊枕(2013)、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2002)、家具用非金屬附件(2012)、展示板(2007)、骨灰盒(2011)、家養(yǎng)寵物窩(2009)、畫框(2004)、家具(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