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瑞亨進出口有限公司“TOMAS”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3-01
義烏市瑞亨進出口有限公司“TOMAS”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2394853號“TOMA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723548號“TOMA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433730號“TOMKA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277884號“拓瑪斯 Tolmas Electron Saf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國際注冊第948173號“Thoma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國際注冊第948376號“Thomas Driven by magnetic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7707757號“湯姆 TOMA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待引證商標四、五確權(quán)后審理此案。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相關(guān)商標信息、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四、五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TOMAS”與引證商標一中的“TOMAS”、引證商標二“TOMKAS”、引證商標三中的“Tolmas”、引證商標四、五“Thomas”、引證商標六中的“TOMA ”在字母構(gòu)成、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電開關(guān)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上述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