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94389號“好孩子貝樂園”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第61394389號“好孩子貝樂園”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394389號“好孩子貝樂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342122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349186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998841號“好孩子GOODBAB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商標發(fā)音、外形設計、商標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其注冊與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議室出租、養(yǎng)老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養(yǎng)老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您關于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及其他知識產(chǎn)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聯(lián)系方式為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以關注我們的網(wǎng)站www.wuhubest.cn,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