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濱橡膠株式會社第23328662號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橫濱橡膠株式會社第23328662號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32866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725426號“怡緣及圖”商標、第5716071號“漢商及圖”商標、第8933092號“漢商 HSG HANSHANG GROUP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發(fā)音、商標含義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極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公司簡介、部分產品介紹;2、申請人在中國大陸的部分經銷合同、銷售發(fā)票及銷售明細;3、申請人近年來的部分社會公益活動介紹;4、申請商標設計說明、申請商標著作權登記證書;5、申請人部分廣告投放情況說明;6、申請人申請商標的列表;7、申請商標使用情況說明;8、申請人近年部分獲獎情況介紹;9、有關申請人的部分新聞報道。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圖形部分,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且申請商標并沒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區(qū)分性,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部分未涉及申請商標的使用,部分為自制證據,其余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p>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328662號圖形商標:
申請/注冊號:23328662 商標申請日期:2017-03-30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14 專用權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請人:橫濱橡膠株式會社
商品/服務項目:飲水機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