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第62230551號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準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第62230551號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23055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123456號“企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69920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555210號“中帆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959944號“做了么ZUOLE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在相關行業(yè)內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3、經查,引證商標四所有人已注銷,尚無證據(jù)證明引證商標四發(fā)生轉讓或由其他權利繼承,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的介紹及宣傳;申請人相關企業(yè)介紹;其他案件判決書;引證商標四所有人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所有人已于2019年已注銷。
經復審認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實表明,引證商標四所有人已被相關管理部門予以核準注銷,其已不具備行使商標權利之主體資格,亦無證據(jù)顯示引證商標四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故對于無權利人使用的引證商標四而言,其將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會與本案的申請商標造成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guī)定之情形。
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二及引證商標三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發(fā)新產品、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標,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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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