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正網(wǎng)認證有限公司“不怕罵”商標注冊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7-22
廣東正網(wǎng)認證有限公司“不怕罵”商標注冊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3997208號“不怕罵”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駁回理由為:該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并不缺乏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申請人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在銷售區(qū)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fā)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在審理時認為,申請商標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但其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被理解為普通廣告用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于2018年8月3日下發(fā)《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提交新的申辯意見。申請人對該意見書提交的新的申辯意見為:申請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不會被誤認為是普通的廣告用語,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申請人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在銷售區(qū)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不怕罵”為純文字商標,使用在其指定的“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理解為日常用語或普通廣告用語,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特征。因此,申請商標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997208號“不怕罵”商標:
不怕罵
申請/注冊號:2399720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8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廣東正網(wǎng)認證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gòu):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計算機存儲裝置(0901)、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0901)、計算機軟件(已錄制)(0901)、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0901)、計算機游戲軟件(0901)、電子字典(0901)、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0901)、考勤機(0903)、智能手表(數(shù)據(jù)處理)(0901)、電子出版物(可下載)(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