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公司與Z某某、東瑞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大中公司與Z某某、東瑞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蕪中民三初字第00002號
原告: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
法定代表人:杜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Y某某,安徽海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Z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委托代理人:C某某,安徽正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東瑞傳動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
法定代表人:張雷。
原告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Z某某、蕪湖東瑞傳動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原告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其權利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250元,減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蕪湖大中機電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楊 洋
代理審判員 陳 勇
人民陪審員 高邦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毛 蕾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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