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與蕪湖某鍋爐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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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與蕪湖某鍋爐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6)
合民三初字第38號
原告謝某,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漢族,蕪湖市燃氣總公司退休職工,住蕪湖市鏡湖區(qū)梅蓮路3號公寓1單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劉某,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某鍋爐有限公司,住所地蕪湖市鏡湖區(qū)赭山東路。
委托代理人張某,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某,男,蕪湖某鍋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蕪湖市鏡湖區(qū)中山路。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與被告蕪湖某鍋爐有限公司侵犯糾紛一案中,原告謝某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謝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398元,減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謝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 皖
審 判 員 朱治能
代理審判員 王懷慶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楓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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