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虎標行商貿(mào)有限公司“唐人街”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2-27
運城市虎標行商貿(mào)有限公司“唐人街”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1906808號“唐人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名下第1603580號“唐人街”商標的保護性注冊,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558871號“唐人街探案 DETECTIVE·CHINATOW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已無效。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了穩(wěn)定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申請人名下商標檔案信息、引證商標檔案信息、印有申請商標的產(chǎn)品圖片和標簽等。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故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申請商標“唐人街”完整的包含于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唐人街探案”之中,漢字構成、呼叫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兩商標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