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77827號“羅曼尼名仕”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4-01
第24577827號“羅曼尼名仕”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77827號“羅曼尼名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914170號“羅曼尼莊園”商標、第4676097號“羅曼妮NOMONEY”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的已過商標保護期。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商標檔案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的注冊期已滿。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羅曼尼名仕”與引證商標一“羅曼尼莊園”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白酒等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